辽宁沈阳人源化抗CD52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试药招聘补偿9427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用于治疗复发难治的 NHL(包括CLL/SLL、 PLL、 PTCL、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滤泡细胞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边缘区淋巴瘤)、初治的 T-PLL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45;已入组人数国内:5;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9427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是评价单次、多次不同剂量重组人源化抗 CD52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在患者体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并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 为Ⅱ期推荐剂量(RP2D)。次要研究目的是评价单次、多次不同剂量重组人源化抗 CD52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在患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并初步探索疗效。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其他     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研究及初步疗效探索研究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经组织病理或流式免疫分型确诊为CLL/SLL或PLL患者;
2 依据iwCLL2018标准并经研究者判断,有治疗指征的患者;
3 年龄18~70岁(包括边界值),性别不限;
4 ECOG体能状态评分0~2;
5 患者有可测量病灶(淋巴结肿大(基线最长径≥1.5 cm),或因CLL或PLL导致的脾肿大>13cm或外周血肿瘤淋巴细胞>5×109/L);
6 CLL/SLL患者既往BTK抑制剂治疗不耐受或耐药;或者初治T-PLL患者;或者复发难治性PLL(复发性PLL定义为最近治疗获得缓解后出现疾病进展者。难治性疾病定义为最近采用的治疗未获得≥PR疗效,或者为治疗失败或者末次治疗后的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7 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查的前7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短效细胞生长因子等药物;8前14天内不允许给予长效细胞生长因子),实验室检查结果接受筛选前7天内检查结果; 骨髓功能:在无生长因子支持治疗前提下,中性粒细胞≥1×109/L、血小板≥50×109/L,血红蛋白≥75g/L; 肝功能: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ULN(肝无侵犯者);谷丙转氨酶或/和谷草转氨酶≤5×ULN(肝侵犯者)。总胆红素≤2×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2×ULN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 凝血功能:(入组前患者在未进行抗凝治疗)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 预期生存期>3个月;
9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10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1 其他复发难治的非霍奇金淋巴瘤入选标准 1.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分类,经组织病理学确诊非霍奇金淋巴瘤,且经标准治疗无效; 2. ECOG体能状态评分0~2; 3.年龄18~70岁(包括边界值),性别不限; 4.预期生存期>3个月; 5.至少有1处最长径≥1.5cm的可测量病灶存在; 6.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的前7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短效细胞生长因子、白蛋白等药物;前14天不允许给予长效细胞生长因子): 骨髓功能:在无生长因子支持治疗前提下,中性粒细胞≥1×109/L、血小板≥50×109/L,血红蛋白≥75g/L; 肝功能: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ULN(肝无侵犯者);谷丙转氨酶或/和谷草转氨酶≤5×ULN(肝侵犯者)。总胆红素≤2×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2×ULN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 凝血功能:(入组前患者在未进行抗凝治疗)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7.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4、排除标准
1 入组前中枢神经系统(CNS)或脑膜受累或存在此类病史;
2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泼尼松≥10mg/天);4周内进行过化疗、靶向治疗、放疗或抗体治疗;5 个半衰期内进行过小分子抗肿瘤药物治疗;或从既往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相关AE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5.0版(CT CAE 5.0版)≤1级(脱发除外);
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严重创伤或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重大手术,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合并有临床表现的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
4 有活动性、已知自身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5 进入研究前2年内存在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情况例外:(1)有效控制的原位宫颈癌;(2)有效控制的局部皮肤基底细胞癌;(3)其他已经临床治愈并且≥5年无临床征象的既往恶性肿瘤;
6 目前患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如未经控制的心律失常、未经控制的高血压、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任何3级或4级心脏病,或在筛选前6个月内存在心肌梗死病史,或心脏左室射血分数<50%;
7 入组前2周内患有活动性全身感染(细菌、真菌、病毒等),包括正在接受口服或静脉抗生素治疗的感染;
8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或其他异常结果且HBV-DNA阳性);急性或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HCV-RNA 阳性);以及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或者CMV-DNA阳性;
9 筛选时已患有或临床怀疑Richter综合征;
10 入组前4周内接受或接受过放射治疗的患者(治疗的骨髓体积小于10%,并且患者在放射报告之外有可评估的病灶除外)。研究药物开始治疗前3月内预先接受过放射免疫治疗;
11 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或使用过试验器械治疗;
12 入组前3个月内接种过任何活病毒疫苗或减毒活疫苗者;
13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或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有任何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依据或研究治疗开始前21天内使用了免疫抑制剂;
14 已知有严重变态反应性疾病或病史或为严重过敏体质;或已知对蛋白制剂、生物制剂,或对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15 经询问有吸毒史、药物滥用史者;
1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7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18 其他复发难治的非霍奇金淋巴瘤排除标准 1.惰性淋巴瘤转化的高度侵袭性淋巴瘤; 2.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或其他异常结果且HBV-DNA阳性);急性或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HCV-RNA 阳性);以及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或者CMV-DNA阳性; 3.在研究药物开始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激素治疗[剂量相当于泼尼松≥10mg/天]、手术或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或未从既往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相关AE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5.0版(CT CAE 5.0版)≤1级(脱发除外); 4.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随机化前6个月急性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心功能分级于III级或IV级;或心脏左室射血分数<50%; 5.入组前有中枢神经系统(CNS)侵犯的淋巴瘤患者; 6.已知有严重变态反应性疾病或病史或为严重过敏体质;或已知对蛋白制剂、生物制剂,或对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7.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严重创伤,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8.在入组之前曾接受自体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9.进入研究前2年内存在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情况例外:(1)有效控制的原位宫颈癌;(2)有效控制的局部皮肤基底细胞癌;(3)其他已经临床治愈并且≥5年无临床征象的恶性肿瘤; 10.入组前2周内患有活动性全身感染(细菌、真菌、病毒等),包括正在接受口服或静脉抗生素治疗的感染; 11.入组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12.入组前3个月内接种过任何活病毒疫苗或减毒活疫苗者; 13.合并有临床表现的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 14.经询问有吸毒史、药物滥用史; 15.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16.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江苏省人民医院 李建勇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2 河南省肿瘤医院 尹青松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3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高素君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4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高大 中国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5 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 赵可新、尤月明 中国 河北省 廊坊市
1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9-24
2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1-15
3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