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盐酸氢吗啡酮缓释片招募试药员补偿金23608元

试药状态 已完成
适应症 主要用于治疗成人中到重度疼痛。
试验分期 其它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试验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48;已入组人数国内:48;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48 ;
补贴 23608元
1、试验目的
要研究目的 研究餐后状态下单次口服盐酸氢吗啡酮缓释片(规格:32mg,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和参比制剂盐酸氢吗啡酮缓释片(JURNISTA;规格:32mg;持证商:JANSSEN-CILAG GmbH)在轻、中度慢性疼痛患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评价餐后状态口服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研究受试制剂盐酸氢吗啡酮缓释片(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和参比制剂盐酸氢吗啡酮缓释片JURNISTA(持证商:JANSSEN-CILAG GmbH)在轻、中度慢性疼痛患者中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试验 设计类型 交叉设计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
2 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3 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愿意自筛选前14天至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并保证筛选前14天至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1个月内的性生活中采用一种或一种以上非药物性避孕措施,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1个月后至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的性生活中采用一种或一种以上避孕措施;
4 年龄为18~65周岁具有慢性疼痛病史(不论何种病因)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包括18和65周岁);
5 未接受镇痛药时,采用数字疼痛量表(NRS)评估过去24小时内的平均疼痛评分应≤4。疼痛病症至少在筛选期前7天内保持稳定,并且预测在整个研究期间保持稳定;
6 男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50kg,女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45kg。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体重指数在19.0~26.0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4、排除标准
1 临床上有食物或药物过敏史,尤其有任何阿片类、纳曲酮、纳洛酮或相关化合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品及其组分或类似物过敏者;
2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肝抗体阳性、HIV抗体阳性或梅毒抗体阳性;
3 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心电图及实验室相关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尿常规、乙肝、丙肝、艾滋、梅毒)结果异常且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患者;尤其是肝功能异常或肾功能异常的患者(筛选期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值或肌酐值超过正常值上限(ULN)且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
4 有胆道疾病、胆囊炎、胰腺炎、前列腺肥大、甲状腺功能障碍、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或尿道狭窄病史者;
5 有胃肠道疾病史(如胃或小肠切除术、萎缩性胃炎、消化道溃疡和/或胃肠道出血、梗阻等),或胃肠道狭窄者;
6 患有麻痹性肠梗阻、急腹症、或需进行腹部手术者;
7 患有呼吸抑制、肺源性心脏病或慢性支气管哮喘者;
8 有罕见的遗传性半乳糖不耐症、Lapp乳糖缺乏症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病史者;
9 有癫痫发作或有颅内压增高、脑部肿瘤、有症状的头部外伤病史者;
10 任何病因引起的频发恶心或呕吐史;
11 过去4周内除慢性疼痛原发病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
12 改良马氏评分>II级;
13 服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过苯二氮卓类和其他镇静剂/催眠药,抗焦虑药,镇静剂,肌肉松弛药,全身麻醉药,抗精神病药,其他阿片类药物(包括混合激动剂/拮抗剂和部分激动剂阿片类镇痛药)的患者;
14 在试验期间不能停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或服用研究药物前停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不到14天的患者;
15 服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s),三环类抗抑郁药(TCAs),曲坦类,5-HT3受体拮抗剂,影响5-羟色胺神经递质系统的药物(如米氮平,曲唑酮,曲马多)的患者;
16 服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过利尿剂和抗胆碱能药物的患者;
17 服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细胞色素P450 3A4(CYP3A4)抑制剂(如红霉素、酮康唑、孕二烯炔酮等)或CYP3A4诱导剂(如糖皮质激素、巴比妥类、利福平等);或任何细胞色素P450 2D6(CYP2D6)抑制剂(如氟西汀、奎尼丁、利托那韦等)或CYP2D6诱导剂(如地塞米松、利福平、格鲁米特等);
18 试验前3个月内有外科手术史或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外科手术;
19 试验前30天参加过其他任何药物临床试验者;
20 女性志愿者在筛查期或临床试验中正处在妊娠期或哺乳期,或妊娠检查结果阳性;
21 药物滥用筛查(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阳性者或在过去五年内有药物滥用史或试验前3个月使用过毒品者;
22 试验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23 近6个月有酗酒史(每周饮用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360mL啤酒或4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或在试验期间不能停止服用任何含酒精的制品,或酒精筛查阳性者;
24 试验前3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富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1 杯=250 ml)者;或不同意试验期间停止饮用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者;
25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2天内进食可能影响药物体内代谢的饮食(包括葡萄柚或含葡萄柚成分的产品、或含巧克力、或富含嘌呤的食物等),或研究者认为有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饮食者,或不同意试验期间停止进食上述饮食者;
26 试验期间对饮食有特殊要求者,不能统一饮食者;
27 在试验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400mL);
28 在试验前3个月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
29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或有晕血、晕针史者。
30 其它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的受试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胡伟 中国 安徽省 合肥市
2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胡宪文 中国 安徽省 合肥市
1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