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重组抗PD-1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受试者工资2013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头颈部肿瘤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56;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013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1)评价HLX10和HLX07首次输注16周后的ORR。2)研究联合用药的AE概况。次要目的:1)评价HLX10和HLX07 联合治疗癌患者的PFS。2)通过iRECIST评价HLX10和HLX07联合治疗患者的最佳缓解率。3)总生存期(OS)。4)确定HLX10和HLX07联合治疗的免疫原性。5)HLX10联合HLX07的PK。探索性目的:鉴别肿瘤和外周血对试验治疗反应和/或耐药性的生物标志物研究。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符合资格的患者必须年满 18 岁或以上或按照当地法规,且年龄小于 80 岁。
2 患有经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性(不适合局部治愈性治疗方案)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患者,其先前铂类药物化疗失败,并且通过免疫组织化学 (IHC) 染色确定PD-L1 表达的阳性联合分数 (Combined Positive Score, CPS) ≥ 1。(用于病理学研究的组织应使用首次研究药物输注前 3 个月以内采集存档组织,允许使用采集时间大于3个月的存档组织。如果没有组织样本,则患者必须同意进行重复活检。
3 病灶必须可使用 RECIST 1.1 版评估。
4 研究入组时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能状态 ≤ 1。
5 能够提供知情同意书。
6 预期寿命超过三个月。
7 适当的血液功能,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00/mm3;血红蛋白 (Hb) 水平 ≥ 9 gm/dL;血小板计数 ≥ 100,000/mm3。
8 适当的肝功能,定义为:总胆红素水平≤ 正常值上限 (ULN) 的 1.5 倍;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水平 ≤ 2.5x ULN(对于已知肝转移患者,则 AST 和 ALT ≤ 5x ULN)。
9 适当的肾功能,定义为: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 50 mL/分钟。在极端体重(体重指数 [BMI] < 18.5 或 > 30)的患者中,采用肾脏病饮食改良 (MDRD) 公式计算得出肾小球滤过率 (GFR) ≥ 50 mL/min 估计值是可接受的。
10 适当的心脏功能,定义为:通过多门控采集 (MUGA) 扫描或心脏超声检查测量,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 ≥ 50%。
11 如果有生育能力,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2 第一次输注试验用药品距既往重大手术、既往细胞毒性化疗或既往接受其他试验用药物(或医疗器械)或治愈性放疗至少 28 天,且距针对靶病灶姑息放疗至少 28 天。
13 能够遵循研究方案要求的程序,必须同意提供肿瘤组织进行程序性细胞死亡受体 1 (PD-L1) 表达分析、EGFR 突变状态和生物标志物评估。


4、排除标准
1 因先前治疗仍持续存在 ≥ 2 级毒性的患者。
2 原发性鼻咽癌患者。
3 颈部淋巴结中存在未知原发性鳞状细胞癌。
4 并发不稳定或未受控制的身体状况。以下任何一种:目前接受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性感染;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或降血压药物依从性差;在 12 个月内患有临床上显著的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III 级或 IV 级)或急性心肌梗死;不受控制的糖尿病或对降血糖药物的依从性差;存在慢性未愈合伤口或溃疡;研究者认为可能会损害患者安全或研究完整性的其他慢性疾病。
5 新诊断或有症状的脑转移(有脑转移史的患者必须接受根除性手术或放疗,必须在临床上稳定,并且在进入研究至少 14 天前不得服用类固醇治疗脑水肿)。允许使用抗癫痫药物。
6 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之外的任何并发恶性肿瘤。(既往有恶性肿瘤但无疾病证据 ≥ 3 年的患者可参加)。
7 妊娠(通过血清 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 确定)或哺乳期母乳喂养。
8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HIV) 史。
9 患有活动性或有记录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
10 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滴度> 100 IU/mL 或 > 500 拷贝/mL)或丙型肝炎(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和/或可检出丙型肝炎 RNA > 15 IU/L)的患者。
11 有间质性肺部疾病病史的患者。
12 在研究药物给药的 14 天内,患有需要用皮质类固醇(> 10 mg 每日泼尼松当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病症。在没有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肾上腺替代剂量> 10 mg 每日泼尼松当量。
13 全身性抗 EGFR 单克隆抗体治疗失败的患者 (抗EGFR抑制剂治疗中疾病进展[PD] 或无进展生存期 [PFS] 小于3个月的患者) 或已接受超过 3 种全身化疗方案的患者。
14 已知的对抗EGFR单克隆抗体药物严重过敏 (过敏反应 CTCAE ≥ 3 级毒性)。
15 已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但不限於抗 PD-1 或抗 PD-L1)的患者。
16 患者本人是研究者、助理研究者或直接参与研究的人士。
17 患者患有可能混淆研究结果的任何病症或疾病的病史或现有证据,或研究者认为不符合参与患者的最佳利益。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上海市东方医院 郭晔 中国 上海 上海
2 江苏省肿瘤医院 曹国春 中国 江苏 南京
3 浙江省肿瘤医院 方美玉 中国 浙江 杭州
4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同济医院 胡广原 中国 湖北 武汉
5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何小慧 中国 北京 北京
6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孙艳 中国 北京 北京
7 湖南省肿瘤医院 王伟 中国 湖南 长沙
8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王树滨 中国 广东 深圳
9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张清媛 中国 黑龙江 哈尔滨
1 上海市东方医院 同意 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