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注射用SHR-1210临床招募补偿5655元

试药状态 已完成
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20;已入组人数国内:146;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146 ;
补贴 5655元
1、试验目的
观察和评价PD-1抗体SHR-1210二线治疗PD-L1不同表达水平的晚期/转移性NSCLC患者针对客观缓解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ORR)的有效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年龄:18-80岁,男女均可;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NSCLC、并且有 IIIB 期/IV期肿瘤,或在多模式治疗(放疗、手术切除或根治性放化疗治疗局部晚期疾病)后复发或疾病进展的受试者;
3 必须提供新鲜切取的标本或空心针穿刺标本,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后的肿瘤组织块能切出至少8张切片供染色、检测。
4 EGFR/ALK基因野生型受试者必须在以前接受过小于等于用含铂剂二线标准化疗方案治疗晚期或转移性肿瘤期间或以后发生了疾病进展。 1)一线接受维持治疗(是指用含铂剂标准化疗方案后无疾病进展患者接受的治疗)并发生了疾病进展的患者适合入选; 2)一线使用含铂剂的辅助、新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治疗、并且在完成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了肿瘤复发或转移的患者适合入选; 3)一线给予含铂剂的辅助、新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治疗后> 6个月以后肿瘤复发或转移、并且后来再用含铂剂标准化疗方案治疗复发或转移性肿瘤期间或以后又发生了疾病进展的患者适合入选。 4)经上述一线治疗失败后,接受二线含铂标准化疗方案治疗期间或以后发生了疾病进展。
5 对于含有EGFR基因突变的患者或有ALK基因重排的患者可以入组,但必须是接受过标准治疗(小于等于二线)获得疾病进展、且经检测有PD-L1高表达(PD-L1表达≥50%)的患者。
6 按照 RECIST 1.1标准,受试者必须有至少1个通过CT或MRI检查的可测量的靶病灶。
7 ECOG体能状态评分≤ 1;
8 要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所有的筛选期实验室检查,而且需要在入组之前的14天内进行。筛查所做的实验室检查的值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血常规检查(筛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 1)HB≥ 90 g/L; 2)ANC≥ 1.5×109/L; 3)PLT≥ 80×109/L; 生化检查(14天内未输ALB): 1)TBIL< 1.5 × ULN; 2)胆红素≤ 1.5 × ULN,ALT和AST≤ 2.5 × 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AST≤ 5 × ULN; 3)血清Cr≤ 1.25 × 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45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9 育龄妇女必须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60天采用高效方法避孕。对于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120天采用高效方法避孕;
10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4、排除标准
1 目标疾病排除标准 1)患者有癌性脑膜炎; 2)要排除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患者。如果患者的CNS转移能够充分治疗,并且患者的神经系统症状能够在入选前至少2周恢复到基线水平(与CNS治疗有关的残留体征或症状除外),则可以参加研究。此外,患者不得使用皮质类固醇类激素,或接受剂量稳定或逐渐降低的≤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物)至少2周方可参加研究,否则不能入组; 3)排除中央型肺癌患者;
2 病史和合并症 1)受试者存在任何活动性、已知或可疑自身免疫疾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 2)给予研究药物前14天内,要求使用皮质类固醇(> 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的受试者。 3)受试者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4周内用过抗肿瘤疫苗或其他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药治疗; 4)以前用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或抗CTLA-4抗体治疗(或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5)患者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首次给予研究药物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结束(末次用药)时间不少于该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 6)排除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患者;或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患者;
3 7)排除首次给予药物前6个月内做过胸部放疗的IV期患者; 8)需要同时治疗的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 9)具有恶性肿瘤史。进行了可能的治愈性治疗且自治疗开始后5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地细胞癌、表浅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的患者除外; 10)至首次给予研究药物时:先前接受全身性细胞毒化疗、抗肿瘤生物疗法后不足3周者;手术或放射治疗后不足4周者;允许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必须在研究药物开始前至少2周完成,并且没有计划对相同病灶进行额外放疗;接受TKI后治疗不足1周者;上述抗肿瘤治疗相关AE未恢复至NCI-CTCAE≤1度的患者; 11)做过大手术或有严重创伤的受试者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手术或创伤的影响已消除不足14天; 12)活动性肺结核的患者需排除; 13)受试者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1个月内存在明显的咳鲜血、或每次咯血量达半茶勺(2.5ml)或以上。 14)有在任何抗PD-1或抗PD-L1抗体临床试验中由于PD-L1 阴性状态而导致筛查失败经历的受试者,既往PD-L1检测结果不作为本研究分组依据,如果受试者不愿或无法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标本重新检测,也要排除。
4 查体和实验室检查所见 1)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2)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肝炎;
5 过敏反应和药物不良反应 1)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重度过敏反应; 2)对输液发生过过敏或不耐受。
6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其他的严重疾病或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或伴有其他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试验资料及样品收集的家庭或社会等因素。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广东省人民医院 吴一龙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2 吉林省肿瘤医院 程颖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3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潘宏铭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4 福建省肿瘤医院 黄诚 中国 福建省 福州市
5 江苏省肿瘤医院 冯继锋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6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刘晓晴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7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赵琼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8 浙江省肿瘤医院 范云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9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王洁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0 上海市胸科医院 姜丽岩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1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熊建萍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12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李醒亚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13 辽宁省肿瘤医院 马锐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14 河南省肿瘤医院 赵艳秋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1 广东省人民医院 修改后同意 2017-02-15
2 广东省人民医院 同意 2017-03-14
3 广东省人民医院 同意 201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