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重组人源化抗 PD-L1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LP002)招募受试者补偿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 |
试验分期 | II期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69;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25670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 评价LP00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由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independent radiological review committee,IRRC)依据2014年 Lugano标准的评估结果) 次要目的: ? 基于IRRC和研究者评估结果,评价LP00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疾病控制率(DCR)、疾病缓解持续时间(DOR)、至缓解时间(TT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 ? 评价LP00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总生存期(OS); ? 评价LP00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 ? 评价LP00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和免疫原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目的: ? 评价LP00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由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independent radiological review committee,IRRC)依据2014年 Lugano标准的评估结果) 次要目的: ? 基于IRRC和研究者评估结果,评价LP00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疾病控制率(DCR)、疾病缓解持续时间(DOR)、至缓解时间(TT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 ? 评价LP00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总生存期(OS); ? 评价LP00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 ? 评价LP002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和免疫原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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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
2 |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
3 | 3.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
4 | 预期生存期≥12周 |
5 | 根据WHO淋巴瘤分类(2017年修订版)组织病理学确诊为原发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PMBCL)(以中心病理审核结果为准),且符合如下标准: a.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术后复发,或者ASCT术后60天内未达到完全缓解(CR)或者部分缓解(PR)。如果ASCT术后复发或难治患者接受其它干预措施,必须是最后一次全身系统治疗后复发或者难治; b. 不适合ASCT的患者必须是二线或者以上化疗无效或者复发;局部放疗不认为是单独的一线治疗; c. 需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治疗,或者因任何原因无法使用利妥昔单抗治疗 |
6 | 依据2014年 Lugano标准,CT/MRI检查应显示2个垂直方向至少存在一个可明确测量的肿瘤病灶,结内病灶长径≥1.5 cm,结外病灶长径≥1.0 cm |
7 |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 a.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109/L;血小板计数(PLT)≥80×109/L;血红蛋白含量(HGB)≥8.0 g/dL; 注:检查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等干预使指标达到正常范围。 |
8 |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
4、排除标准
1 | 过去3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外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上皮细胞癌、宫颈癌 |
2 | 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试验药物或使用过试验器械治疗 |
3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全身性系统化疗或靶向药物治疗 |
4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除外为控制胸水或心包积液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 |
5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单克隆抗体药物治疗;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或姑息性放射治疗; 首次给药前8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
6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5.0版(NCI CTCAE V5.0版)1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非临床显著性和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 |
7 | 既往使用过抗PD-1、抗PD-L1、程序细胞死亡蛋白配体2(PD-L2)或抗细胞毒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药物或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它药物 |
8 | 有活动性、已知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I型糖尿病、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已控制的乳糜泻、或者如无外界刺激因素则预期不会复发的疾病 |
9 |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肺部疾病 |
10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在研究药物首次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或者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 |
11 | 已知对重组人源化PD-L1单抗或其任何辅料过敏;已知有变态反应性疾病病史或为严重过敏体质 |
12 | 经询问有吸毒史或药物滥用史者 |
13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14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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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石远凯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2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 李志铭 | 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3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李文瑜 | 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4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庞缨 | 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5 |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 吴裕丹 | 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6 | 湖南省肿瘤医院 | 周辉 | 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7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 陶卫平 | 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修改后同意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