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齐齐哈尔注射用FDA018抗体偶联剂受试者招募补偿金3735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分期 | I期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3735元 |
1、试验目的
剂量递增研究 1)主要目的: 评估FDA018-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和剂量限制性毒性(DLTs)。 2)次要目的: 评价FDA018-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初步评估FDA018-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 初步评估FDA018-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扩展入组研究 主要目的: 进一步评价FDA018-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确定Ⅱ期推荐剂量(RP2D)。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剂量递增研究 1)主要目的: 评估FDA018-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和剂量限制性毒性(DLTs)。 2)次要目的: 评价FDA018-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初步评估FDA018-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 初步评估FDA018-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扩展入组研究 主要目的: 进一步评价FDA018-ADC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确定Ⅱ期推荐剂量(RP2D)。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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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2 | 年龄≥18周岁且≤75岁,性别不限; |
3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无法根治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上皮来源的恶性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
4 | 按照RECIST1.1版的标准具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的肿瘤; |
5 |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
6 | 基线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标准: 血液: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 g/L(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凝血功能:不接受抗凝治疗者,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且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倍正常值上限(ULN); 肝脏:血清总胆红素≤1.5 ULN,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 ULN;若有肝转移,AST和ALT≤5.0 ULN,总胆红素≤3.0 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总胆红素≤3.0 ULN; 肾脏:血清肌酐(S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
7 | 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基线严重程度或NCI CTCAE5.0 版本≤1 级(除脱发或周围神经病变可能为≤2级外); |
8 | 可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或有新获得的活检组织样本; |
9 | 入组前7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对于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
4、排除标准
1 | 既往曾接受过其他抗Trop-2抗体治疗或其他针对Trop2的治疗; |
2 | 既往使用伊立替康后有过敏反应史或有≥3级胃肠道毒性, 或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与FDA018-ADC结构相似蛋白成分发生过敏; |
3 | 过去5年内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已经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恶性程度低的肿瘤); |
4 |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抗血管药物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放疗或其它研究性药物治疗等; |
5 | 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需要药物干预的活动性感染,或者筛选期至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
6 | 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如脑水肿需要激素干预,或脑转移进展)。既往接受过脑或脑膜转移治疗,如临床稳定(MRI)已维持至少2个月,并且已经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 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大于2周的患者可纳入; |
7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或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2级(CTCAE 5.0)病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心功能≥2级的病史、透壁性心肌梗死病史、需要药物治疗的心绞痛等; 各种需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例如:男性QTcF>450 msec 或女性QTcF>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传导阻滞; 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临床上显著的血管疾病; |
8 |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临床显著的活动性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其他中度至重度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病史; |
9 | 糖尿病控制不佳的患者; |
10 | 患有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的患者和有肠梗阻史或胃肠道穿孔史的患者; |
11 | 在首次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严重外伤的患者; |
12 |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或前6个月内接受过同种异体器官(角膜移植除外)或干细胞移植手术; |
13 | 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HBV),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HCV); |
14 | 活动性结核病史,活动性梅毒病史,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其他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15 | 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高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给药; |
16 | 研究给药前1年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心肌梗死; |
17 |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18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19 | 任何不稳定的或可能危及患者安全性及其对研究的依从性的状况; |
20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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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张剑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1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