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毫州BPI-43487胶囊招募试药员工资18552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14;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8552元
1、试验目的
1、评估BPI-43487胶囊在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并确定II期试验推荐剂量(RP2D); 2、评估BPI-43487胶囊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剂量递增研究,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无法接受或缺乏标准治疗;
2 扩大入组研究,需入组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肝细胞癌/胆管细胞癌等实体瘤的患者;要求入组者已不适合进行以治愈为目的的局部治疗,且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无法接受或缺乏标准治疗;
3 扩大入组研究,患者采用中心实验室检测方法确认为FGF19扩增、FGF19过表达或FGFR4过表达;剂量递增研究接受既往基因检测结果;
4 在剂量递增阶段要求具有可评估病灶;在扩大入组阶段要求具有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5 Child-Pugh肝功能评级:A级(5-6分)(只限于肝细胞癌或胆管细胞癌患者);
6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7 预期生存≥12周;
8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9 有足够器官功能,必须满足以下标准:血液: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 g/L(筛查前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凝血功能:不接受抗凝治疗者,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以及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正常值上限(ULN);肝脏:血清总胆红素≤2.0×ULN,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若为肝脏肿瘤/肝转移,AST和ALT≤5.0×ULN,总胆红素≤3.0×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总胆红素≤3.0×ULN;若为肝脏肿瘤/肝转移,血清白蛋白≥30 g/L(筛选检查前14天内未输白蛋白);肾脏:血清肌酐(S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基线严重程度或≤1 级(根据NCI CTCAE 5.0版本进行判断,脱发或研究者认为对患者无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11 对于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前的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均应在整个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3个月采取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
12 签署知情同意书。


4、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FGFR4抑制剂的治疗,如BLU-554、FGF401、H3B-6527等;
2 过去5年内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已经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恶性程度低的肿瘤);
3 接受最近一次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后,距首次用药洗脱少于5个半衰期或距首次用药时间少于4周(取时间短者,若5个半衰期长于4周,应评估患者的抗肿瘤治疗相关不良事件是否已恢复);
4 接受中草药抗肿瘤治疗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少于1周;
5 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6 有原发的或转移性的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
7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下列任一心脏标准:无法解释或心血管原因导致的先兆晕厥或晕厥、室性心动过速、心室纤颤或心脏骤停。校正QT间期延长【在静息状态下,3次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QT间期(男性QTcF>450 msec或女性QTcF>470 msec)】;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或心功能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传导阻滞,II度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ec,左室射血分数(LVEF)<50%;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8 间质性肺疾病、药物性肺炎史或放射性肺炎史的患者;
9 严重肝硬化、肝萎缩、门静脉高压、中等量以上腹水;
10 任何影响患者吞服药物的情况,以及严重影响研究药物吸收或药代动力学参数的情况;
11 具有导致慢性腹泻的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克罗恩病、肠易激综合;
12 首次给药前1周内持续腹泻>CTCAE 1;
13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或前6个月内接受过同种异体器官或干细胞移植手术;在首次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严重外伤的患者;
14 在参加本研究前的4周内接受过针对肝脏的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放疗、经动脉栓塞、经动脉栓塞化疗、肝动脉灌注、射频消融、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无水乙醇注射);
15 乙型病毒性肝炎(HBV)活动期(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患者须进行HBV-DNA 拷贝数检测,若HBV-DNA拷贝数>1000/ml,则定义为活动期)、丙型病毒性肝炎(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及梅毒感染者;
16 具有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患者;
17 过去6个月内存在的有临床意义的异位钙化的患者;
18 有需要治疗的,导致钙磷代谢异常的疾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甲状旁腺功能亢进/减退症、肿瘤样钙盐沉着症、肿瘤溶解综合征;
19 筛选期有临床意义的血磷/血钙水平异常;
20 正在服用可能导致血磷/血钙升高的药物(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一周可以停用的患者可以入组);
21 目前眼科检查证实的角膜障碍/角膜病变,包括但不限于:大泡性/带状角膜病、角膜擦伤、角膜炎症/溃疡、角膜结膜炎等(不允许使用接触镜);
22 目前或既往存在视网膜脱落的患者;
23 在进入研究之前的7 天内患者接受过以下治疗:已知是中效或强效的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
24 存在滥用药物以及医学、心理学或社会条件可能干扰参与研究或对研究结果评估产生影响的患者;
25 任何不稳定的或可能危及患者安全性及其对研究的依从性的状况;
26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北京肿瘤医院 沈琳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郑怡、胡兴江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3 厦门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叶峰 中国 福建省 厦门市
1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1-02-02
2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3-01
3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同意 2021-04-22
4 厦门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同意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