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注射用SMET12招募试药员误工费11827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92;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1827元
1、试验目的
剂量递增阶段 主要目的:评估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确定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评估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估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评估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剂量扩展阶段 主要目的:评估SMET12在EGFR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II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评估SMET12在EGFR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评估SMET12在EGFR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免疫原性;评估SMET12在EGFR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PD特征;评估SMET12在EGFR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PK特征。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能够遵从研究流程;
2 年龄≥ 18周岁;
3 研究人群: 剂量递增阶段: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EGFR阳性晚期实体肿瘤患者; 剂量扩展阶段: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EGFR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暂定胃癌、结直肠癌、食管癌、头颈癌及其他肿瘤);
4 ECOG体力状况评分0-1分;
5 预计生存超过12周;
6 骨髓储备和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计数(NE#)≥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90×109/L,以及血红蛋白(HGB)> 9.0 g/dL(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延长≤ 1.5×正常值上限(ULN),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AST≤ 5×ULN;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60 ml/min(采用Cockcroft -Gault公式)或血清肌酐≤ 1.5×ULN;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7 按照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且靶病灶未经放射治疗或既往放疗后有明确影像学进展;
8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女性从月经初潮至绝经1年内被认为具有生育能力。以下情况下的女性不被认为是育龄期女性:1.永久绝育:已接受子宫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2.月经初潮前女性;3.绝经后女性:绝经后状态定义为在没有其他医学原因的情况下12个月没有月经。)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清/尿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


4、排除标准
1 已知对注射用SMET12或其任何辅料成分过敏;
2 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2周内具有活动性或需要治疗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3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4 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癌,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异常,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选本研究;
5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中任何一项活动性感染者,但以下情况可入选本研究: a)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情况下,HBV脱氧核糖核酸(HBV-DNA)低于检测值下限(500 IU/ml或1000 cps/ml); b)丙型肝炎抗体(HCVAb)阳性,但丙型肝炎核糖核酸(HCV-RNA)检测阴性。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毒性未缓解至1级或以下(CTCAE v5.0)(脱发和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
7 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筛选前5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癌的患者除外);
8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研究药物;
9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或预期研究期间使用减毒活疫苗;
10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针对研究疾病的抗肿瘤治疗,如手术、全身系统性化疗、放疗、介入等,包括但不限于化疗药物、抗体药物偶联物、靶向治疗或生物治疗、抗肿瘤疫苗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等;
11 筛选时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1年内接受全身系统治疗也视为活动性),包括但不限于免疫相关心肌炎、免疫相关肺炎、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韦格纳肉芽肿、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
12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以及恢复良好的微创手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3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有严重的无法愈合的伤口/溃疡/骨折;
14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 2)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者;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15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每月需要≥ 1次引流的难治性腹水;
16 已知有药物滥用史;
1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的系统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徐农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2 浙江省肿瘤医院 方美玉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1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