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临床试验招聘工资26639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适应症 治疗慢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的血小板减少症
试验分期 I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72;已入组人数国内:74;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6639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确定第6周的血小板反应率,证明阿伐曲泊帕对中国成人慢性ITP患者的疗效优于安慰剂。次要:根据所测量的第8天的血小板反应,证明阿伐曲泊帕优效于安慰剂。根据6周内所测定血小板反应率累积周数(定义为:在无补救治疗情况下,血小板计数≥50×109/L的累计周数),证明阿伐曲泊帕优效于安慰剂。评估阿伐曲泊帕长期治疗的有效性。评估阿伐曲泊帕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核心研究:年龄≥18岁,<80岁的男性或女性。
2 确诊为慢性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持续时间≥12个月)和2次血小板计数的均值<30×109/L(单次计数不可以>35×109/L)的受试者。此外,外周血涂片结果应支持ITP的诊断,未有表明其他血小板减少症病因的证据(如假性血小板减少症、骨髓纤维化)。体格检查结果不应显示除ITP外任何可能引起血小板减少症的疾病。
3 既往接受过1种或以上ITP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免疫球蛋白、硫唑嘌呤、达那唑、环磷酰胺和/或利妥昔单抗)的受试者。
4 受试者必须在3年内有对一种既往ITP治疗有反应(血小板计数>50×109/L)或有与ITP一致的骨髓检查,以便排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或血小板减少症的其他病因。
5 凝血酶原时间不超出正常值范围的±3s(或者国际标准化比率必须在正常范围的80%至120%以内),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不超出正常值范围的±10s,没有高凝状态史。
6 筛选期最后一次血常规检查: 血红蛋白:血红蛋白≥100 g/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 x 109/L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 x 109/L
7 育龄期女性(除非她们处于绝经后状态,至少连续12个月闭经,或已经接受绝育手术(即双侧输卵管结扎、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在给药前至少1月进行))在研究入组前30天内不得有无保护性交,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限内和研究药物停药后30天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如禁欲、宫内节育器、避孕套+杀精剂或避孕套+带杀精剂的隔膜等双屏障法、避孕药植入剂/注射剂或有确诊无精子症的输精管切除伴侣)。如果受试者目前处于禁欲状态,希望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停药后30天内有性行为,则受试者必须同意使用如上所述的双屏障方法。使用激素避孕药的女性必须在给药前至少4周服用稳定剂量的相同激素避孕药,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停药后30天内必须继续使用相同的避孕药。
8 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
9 愿意并能够依从研究方案的要求。
10 扩展研究:在随机化阶段完成了6周研究治疗的受试者,或者
11 由于缺乏治疗效果提前终止了核心研究的受试者(参见研究药物停药)
12 研究者确定,受试者参与核心研究期间没有发生明显的安全性或耐受性问题。


4、排除标准
1 有酗酒史或每日过量饮酒史。过量饮酒的定义:每周平均摄入14个单位酒精(对于女性)或每周平均摄入21个单位酒精(对于男性)(一个单位酒精=8-10g酒精,相当于1杯白酒或250mL啤酒/烈性白酒的一个测量单位);滥用药物和酒精筛查结果阳性;
2 筛选前三个月内每日吸烟量大于5支,或研究期间不能戒烟;
3 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慢性胃肠道疾病史或胃肠道手术史,存在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因素;
4 有严重的心血管、肺、肝、肾、血液、胃肠道、神经精神系统、皮肤病史、外伤手术史或存在影响药物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有任何可能影响试验安全性或药物体内过程的疾病史;
5 晕血晕针史;
6 药物滥用史和尿筛阳性;
7 过敏史(包括药物、食物、花粉等)或过敏相关性疾病(过敏性鼻炎、哮喘、湿疹等)在给药前14天内使用了任何处方药;
8 在给药前14天内使用了任何处方药;
9 在给药前7天内使用了任何非处方药,包括维生素、中药、中成药、制酸剂、止咳和感冒药等;
10 在给药前7天内间使用任何保健品,包括膳食补充剂;
11 已知或怀疑对试验药物或相关产品(如:托卡朋或恩他卡朋)过敏或发生其他药物不良反应;
12 筛选前三个月内参加过其他研究药物的试验;
13 筛选前三个月内献血达360ml或以上;
14 已知活动性乙肝、HIV、HCV病毒及梅毒螺旋体感染者;
15 女性受试者血妊娠检查阳性;
16 处于怀孕期、哺乳期、筛选前1个月有怀孕计划的女性;以及没有或者拒绝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3个月至停药后的6个月内采用可接受避孕措施的女性;接受试验药物后3个月内拒绝采用可接受的避孕措施或给药后3个月内有育儿计划的男性志愿者。
17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参加临床试验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胡豫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2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张磊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3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叶絮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4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姜中兴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5 河南省肿瘤医院 周虎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6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孙竞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7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侯明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8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罗建民 中国 河北省 石家庄市
9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徐雅靖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1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11-10
2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