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PF-07256472招募受试者误工费14756元
|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 适应症 | 软骨发育不全 |
| 试验分期 | I期 |
| 年龄 | 21岁(最小年龄)至55岁(最大年龄) |
| 性别 | 男+女 |
| 健康受试者 | 有 |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补贴 | 14756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中国健康受试者接受recifercept 冻干制剂单剂皮下给药后的 PK 次要目的: 1)评估中国健康受试者接受recifercept 冻干制剂单剂皮下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估中国健康受试者接受recifercept 冻干制剂单剂皮下给药的免疫原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目的:评估中国健康受试者接受recifercept 冻干制剂单剂皮下给药后的 PK 次要目的: 1)评估中国健康受试者接受recifercept 冻干制剂单剂皮下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估中国健康受试者接受recifercept 冻干制剂单剂皮下给药的免疫原性
2、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 1 | 签署知情同意书(ICD)时,中国男性和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年龄范围必须为 21-55 岁(含 21 和 55 岁)。 |
| 2 | 经医学评估确定健康的中国男性和女性受试者。 |
| 3 | 愿意并且能够遵从所有的计划访视、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生活方式注意事项和其他研究程序的受试者。 |
| 4 | 受试者必须为中国人(出生于中国且目前定居于中国大陆,父母均为中国血统的受试者)。 |
| 5 | 体重指数(BMI)在 19.0 至 27.5 kg/m2 之间(不含 19.0 和 27.5),并且总体重为 >50 kg 至 ≤120 kg。 |
| 6 |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循 ICD 和本方案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
4、排除标准
| 1 | 存在或既往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血液学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肺部疾病、胃肠道疾病、心血管疾病、肝脏疾病、精神病、神经系统疾病或过敏 性疾病(包括药物过敏,但不包括给药时出现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季节 性过敏)。 |
| 2 | 任何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状况(例如,输注部位皮肤炎症、痤疮、皮疹、瘢痕、纹身、红斑、晒伤、晒黑等)。 |
| 3 | 有 HIV 感染史、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史;HIV、HBsAg、HCVAb 检测阳性, 或梅毒血清学反应阳性。允许既往接种乙型肝炎疫苗。 |
| 4 | 有其他医学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当前有自杀意念/行为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加研究的风险),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 |
| 5 | 在研究给药前 7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使用过处方或非处方药物以及膳食和草药补充剂。 |
| 6 | 在本研究所用的研究干预给药前 30 天(或根据地方要求确定)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与过药物/器械临床试验。 |
| 7 | 尿液药物检查结果呈阳性。 |
| 8 | 仰卧休息至少 5 分钟后,筛选仰卧位 BP ≥140 mm Hg(收缩压)或 ≥90 mm Hg(舒张压)。如果 BP ≥ 140 mm Hg(收缩压)或 ≥ 90 mm Hg(舒张压), 应再重复测量 2 次 BP,之后取 3 个 BP 值的平均值确定受试者是否合格。脉 率 > 100 次/分。口腔温度(或耳温)> 37.5 ℃。 |
| 9 | 基线 12 导联 ECG 显示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研究结果解读的临床相关异常(例如,基线校正的 QT 间期 (QTc) 间期 > 45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 急性或梗死时间不明的心肌梗死体征、提示心肌缺血的 ST-T 间期变化、二度 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严重的缓慢型心律失常或快速型心律失常)。如果基 线未校正的 QT 间期 > 450 msec,则应该使用 Fridericia 法对该间期进行心率校 正,应将得到的 QTcF 用于决策和报告。如果 QTc 超过 450 msec 或 QRS 超过 120 msec,应再重复两次 ECG,并取 3 次 QTc 或 QRS 值的平均值,以确定受 试者是否合格。在排除受试者之前,应由具有 ECG 阅读经验的医生通读计算 机解读的 ECG。 |
| 10 | 筛选时,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以下任何异常的受试者(由研究特定实验室评估,如有必要可复查 1 次进行确认): (1)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水平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2) 总胆红素水平 ≥1.5 倍 ULN;有吉尔伯特(Gilbert's)综合征史的受试者可 能要测量直接胆红素,如果直接胆红素水平 ≤ ULN,则受试者可以参加 本研究。 |
| 11 | 筛选前 6 个月内存在酒精滥用史或酗酒史和/或任何其他非法药物使用或依赖史。酗酒的定义为 2 小时以内饮用 5 个(男性)和 4 个(女性)单位或以上的 酒精饮品。一般而言,酒精摄入量不应超过每周 14 个单位(1 个单位 = 8 盎司 (240 mL) 啤酒,1 盎司 (30 mL) 40% 烈酒或 3 盎司 (90 mL) 白酒)。 |
| 12 | 筛选前至少 1 个月使用含烟草或尼古丁的产品,相当于每天吸烟大于 5 支。 |
| 13 | 给药前 60 天内献血量(不包括献血浆)约为 1 品脱 (400 mL) 或以上者。 |
| 14 | 不愿意或不能遵守本方案生活方式注意事项章节中的标准。 |
| 15 | 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辉瑞员工、以其他方式受研究者监督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他们各自的家庭成员。 |
| 16 | 从筛选到随访访视结束,受试者不愿意避免使用晒黑床和避免输注部位长时间暴露于日光。 |
| 17 | 从 CRU 入院前 14 天到整个研究期间(包括随访),以任何方式在用于皮下给药的区域进行去毛(脱毛)。 |
| 18 | 从 CRU 入院前 14 天开始至整个研究期间(包括随访)在皮下给药部位使用任何外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非处方制剂、乳液或乳膏(研究期间提供的药物除 外)。 |
| 19 | 筛选前 6 个月内以及整个研究期内,针对皮下给药部位采用局部或口服维甲酸治疗。 |
| 20 | 在给药前 6 个月内以及整个研究期内,对任何皮下给药部位进行可能干扰临床评估的任何美容治疗,例如去疤痕手术、激光换肤术、注射填充剂、肉毒 素、玻尿酸等。 |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
| 1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吴菊芳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 1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 | 同意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