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INC280片试药补偿11930元

试药状态 主动暂停(诺华公司由于公司策略调整,已决定终止CINC280A2202项目,CINC280A2202项目在中国无法开展。)
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NSCLC)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92;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1930元
1、试验目的
评估INC280单药在既往一线或二线治疗过的EGFR野生型的cMET失调的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年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与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年龄≥18 岁。
2 进入研究时为 IIIB或IV期NSCLC(任何组织学类型)。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NSCLC 诊断,并且:a. EGFR wt b. 以及ALK重排呈阴性 c. 以及(根据由诺华指定中心实验室评估的结果)任一下列情况: 队列1:cMET GCN≥6的患者(不存在cMET突变),包括: 亚队列1a:cMET GCN≥10的患者,或 亚队列1b:cMET GCN≥6且<10的患者,或队列2:cMET GCN≥4并<6的患者(不存在cMET突变),或队列3:存在cMET突变的患者(不考虑cMET GCN)。
4 患者的晚期/转移性疾病(IIIB或IV期NSCLC)必须既往一线或二线的全身治疗失败。
5 至少存在一个符合RECIST 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对于一个先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自放疗以后出现明确的疾病进展,才可能被计数为靶病灶。
6 患者发生的与既往抗肿瘤治疗有关的所有毒性必须恢复到≤1级(CTCAE v 4.03)。允许具有任何等级脱发的患者进入研究。
7 患者必须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包括在筛选时满足下列实验室检查要求:在未使用生长因子的情况下,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x109/L;血小板≥75x109/L;血红蛋白(Hgb)>9g/Dl;肌清除率计算值(Cockcroft-Gault公式)≥45mL/min;总胆红素≤1.5xULN;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3xULN,但对于肝转移患者,AST必须≤5xULN才可入组;丙氨酸转氨酶(ALT)≤3xULN,但对于肝转移患者,ALT必须≤5xULN才可入组;碱性磷酸酶(ALP)≤5.0xULN;无症状性血清淀粉酶≤2级;血清脂肪酶≤ULN;空腹血糖≤175mg/dL(≤9.7mmol/L)。 患者的以下实验室检查值必须在实验室正常限度之内,或在筛选期间补充校正到正常限度之内:血钾、血镁、血磷、总钙量(经血清白蛋白校正)。
8 ECOG体能状态(PS)为0分或1分。
9 愿意并能够遵循日程访视、治疗计划和实验室检查。


4、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克唑替尼,或任何其他cMET或HGF抑制剂治疗。
2 对于INC280的任何赋形剂已知过敏的患者(交聚维酮、甘露醇、微晶纤维素、聚维酮、十二烷基硫酸钠、硬脂酸镁、二氧化硅胶体和各种包衣预混剂)。
3 具有特征性EGFR突变的患者,预测对于EGFR治疗敏感,包括但不限于外显子19缺失和外显子21突变。
4 ALK重排呈阳性的患者。
5 具有有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患者,在神经病学上不稳定或在进入研究之前2周之内需要增加类固醇类药物剂量以处理CNS症状。
6 患有癌性脑膜炎或既往有癌性脑膜炎病史。
7 除了NSCLC之外,近3年内还被诊断有另外一种和/或需要治疗的恶性疾病。这条排除标准不包括如下情况: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以及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的原位癌。
8 有临床意义的,未获控制的心脏病。
9 开始INC280治疗之前≤4周行肺野胸部放疗,或者患者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对于所有其他解剖位点(包括胸椎或肋骨放疗),开始INC280之前≤2周接受过放疗,或者患者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允许患者开始INC280治疗之前≤2周接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
10 开始INC280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例如,胸腔内、腹腔内或盆腔内)(2周内接受过脑转移瘤切除),或者患者未从这些手术的副作用中恢复。电视辅助胸腔镜手术(VATS)和纵隔镜检查不算为重大手术,患者可在该手术后≥1周入组。
11 患者接受了下列药物治疗并且在开始INC280治疗之前至少1周内以及在研究期间不能停止使用: CYP3A4强效和中效抑制剂;CYP3A4强效诱导剂。
12 GI功能损害或可能显著改变INC280吸收的GI疾病(例如,溃疡性疾病、不可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或吸收不良综合征)。
13 不能或不愿意按照给药时间表吞服药片。
14 患者正在接受不稳定剂量或增加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类药物治疗。如果患者是因内分泌缺陷或除外与CNS有关的其它肿瘤相关症状而接受皮质类固醇类药物治疗,则必须在给予首剂INC280治疗之前至少保持剂量稳定(或剂量降低)5天。
15 患者正在接受任何酶诱导性抗惊厥治疗且不能在给予首剂INC280治疗之前至少1周以及在研究期间停用。患者如果正在接受非酶诱导性抗惊厥类药物则可以入组。
16 在开始首剂INC280之前4周或≤5x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之内接受过抗肿瘤和研究性药物治疗。如果既往治疗为一种单克隆抗体,则必须在开始首剂INC280治疗之前至少4周停止该治疗。如果既往治疗为一种口服靶向药物,则必须在开始首剂INC280治疗之前至少5倍药物半衰期停止该治疗。
17 研究者认为的可能会增加研究参与相关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的其他重症、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情况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18 研究者基于安全性顾虑或临床研究流程依从性的判断,禁止患者参与该项临床研究的任何其他病症,例如感染(包括活动性乙肝和丙肝)、炎症、肠道梗阻、不能吞服药物、社会/心理学问题等。
19 妊娠或哺乳女性。
20 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定义为所有在生理学上能够发生妊娠的女性,除非她们在治疗期间和停止治疗后7天之内采用高效避孕方法。
21 性生活活跃的男性,除非他们在用药期间和停止治疗后7天之内性交时使用避孕套并且在该时段内不使其性伴侣怀孕。输精管切除的男性以及在与男性或女性伴侣性交的过程中也要求使用避孕套,以防止通过精液传输药物。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广东省人民医院 杨矜记 中国 广东 广州
2 上海市胸科医院 韩宝惠 中国 上海 上海
3 江苏省肿瘤医院 冯继峰 中国 江苏 南京
4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周建英 中国 浙江 杭州
5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常建华 中国 上海 上海
6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崔久嵬 中国 吉林 长春
7 北京协和医院 王孟昭 中国 北京 北京
8 浙江省肿瘤医院 范云 中国 浙江 杭州
9 吉林省肿瘤医院 程颖 中国 吉林 长春
10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陈公琰 中国 黑龙江 哈尔滨
11 武汉协和医院 伍钢 中国 湖北 武汉
12 武汉同济医院 陈元 中国 湖北 武汉
13 北京肿瘤医院 赵军 中国 北京 北京
14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陈军 中国 天津 天津
15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宋勇 中国 江苏 南京
16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黄媚娟 中国 四川 成都
17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葛棣 中国 广东 广州
18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胡毅 中国 北京 北京
19 河南省肿瘤医院 王慧娟 中国 河南 郑州
20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张贺龙 中国 陕西 西安
1 广东省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17-05-24
2 广东省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7-07-11
3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7-07-28